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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在电子商务监管对许可依赖度太大
美瞳商城 / 2016-11-15

    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是6万亿元,到2015年已经达到13.8万亿元,2016年前面几个月就达到22万亿,远远超过2015年交易总额。同时,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投诉也在不断激增。可以看出,一方面是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不断的扩大,另外一方面是对电子商务的投诉变得更多。

  那么,电子商务监管措施有哪些功能?第一,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对网络虚假广告,对网络虚假促销,网络个人信息泄露进行监管,可以很好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保护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进行监管,保护电子商务卖家的权益。第三,可以有效促进电子商务经济良性健康发展。监管电子商务违法行为,能够提高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诚信度,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经营者参与到电子商务中来,所以电子商务监管措施可以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电子商务监管措施类型

  在中国电子商务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许可证。许可证也是国家政府非常喜欢非常青睐采用的措施,例如,《电子签名法》18条规定:“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实名制。实名制的运用越来越多,比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第三,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是政府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

  第四,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是由监管部门事前对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存档,以用于事后违法责任追究的监管措施。

  第五,强制信息披露。例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六,制定标准。制定标准是传统的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的重要手段。如国家邮政局制定的《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商务部制定的《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第七,信用管理工具。建立信用档案,运用信用管理工具动态评价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用。

  第八,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另外,中国的电子商务监管措施还有价格控制、保证金、违法通告、黑名单等等。

  电子商务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电子商务监管措施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事前性监管措施过多,过于依赖许可证。政府对新生事物有很大的畏惧心理,存在“泛安全化”的倾向,一些新兴的电子商务随时面临被“叫停”的风险。长期以来,中国政府过于重视许可,对许可证产生了过度依赖,甚至往往错误地认为监管就是许可,许可就是监管,所以导致许可性监管过多、过泛。

  第二,强制推行实名制,可能存在个人信息重大安全隐患。实名制在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的同时,也可能损害个人的信息安全。在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如果强制推行实名制,那么大量的个人信息就可能被平台滥用。即使平台不滥用,个人信息也可能被黑客盗用,非法买卖。

  第三,一些监管措施不必要,有违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在电子商务领域,政府经常出台一些不必要的监管措施,不仅耗费了大量的立法成本、执法成本等政府财政支出成本,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而且还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得不偿失。例如,“图书禁折令”事件对网上图书的销售就进行了不必要的监管。

  第四,监管措施缺位和重复并存。在电子商务的某些领域,存在监管措施缺位的问题,例如对网络虚假广告、隐形广告监管不到位,但对于某些电子商务,监管存在重复现象。

  第五,监管措施落后,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新发展。电子商务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违法成本低、隐蔽性强、传播迅速、涉案地域广等特点,传统的技术监管措施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日益显得落后。

  电子商务监管措施完善的建议

  最后,提出六项完善建议:

  第一,确立事后性监管模式,逐步减少许可性监管措施。应当借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电子商务监管经验,重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重视发挥行业协会或行业组织的自律性功能,在我国确立电子商务事后性监管模式。

  第二,实名制的问题应当交给市场去解决。政府强制推行实名制,既不符合适度监管原则,因为强制实名制所造成的执法成本、权利损害成本等总成本与总收益明显不成比例,得不偿失,而且也不符合信息安全原则。

  第三,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同于事前的工商登记,备案登记是事后措施,这种事后措施重在对事后进行一种责任追究。所以,应当特别重视这个备案登记。在实践中很多监管措施,在形式上是备案登记,但是实际上已经异化为事前的许可,即如果不进行备案登记,就不能开展某项业务,这是应当极力避免的。

  第四,建立网上巡查平台,完善电子商务信息监管措施。对电子商务信息监管的好坏程度,直接决定了对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因此,应当不断创新电子行政执法方式,加强对电子商务的信息监管。

  第五,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制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电子商务标准很多时候是政府几个人关门在办公室起草,或者政府与某一个,或者很少几个大企业参与制定的,这既不科学,也不民主。在制定标准时,应注重多方力量的平等、充分参与。

  第六,完善电子商务信用监管措施。民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存。信用是决定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的核心要素,信用就是金钱。所以应当以信用监管为统领,建立健全长效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管机制。

  最后,用一句话作为总结:面对互联网时代瞬息万变的电子商务,政府应当及时摒弃传统落后的监管理念与原则,积极改进现有的监管措施,不断创设既能有效保障网络消费者、网络经营者合法权益,又能有效促进电子商务良性快速发展的新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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